宿迁永业工贸有限公司

宿迁永业工贸有限公司与云南洪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陆良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2809号
原告:**永业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89372475N,住址泗洪县经济开发区项目产业集中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振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林,江苏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已于庭前提交。
被告:云南洪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MA6MYGWB0H,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县同乐街道朝阳西街**。
法定代表人:董建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永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洪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洪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永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新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