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永业工贸有限公司

宿迁永业工贸有限公司与海口中为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3107号
原告:**永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项目产业集中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89372475N。
法定代表人:王兴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林,江苏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阿宝,江苏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中为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兴丹路**学苑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89295103B。
法定代表人:董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永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中为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业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口中为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永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雨濛
人民陪审员  赵学干
人民陪审员  赵如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祖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