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5727号
原告:**永业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89372475N,住所地泗洪经济开发区项目产业集中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兴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永林,江苏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朗迪国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053183525A,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路**。
法定代表人:郎斌文。
原告**永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朗迪国际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永业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永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 聚
审 判 员 许 光
审 判 员 蒋丽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先艳
书 记 员 高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