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凤县中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330民初328号 原告: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73949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职工。 被告:凤县中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0MA6XHB2F6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路公司)与被告凤县中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凤县中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称,请求事项:1、要求被告依据《中合生态农业循环产业园寺河种猪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1890000元;2、被告依据《中合生态农业循环产业园寺河种猪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8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中合生态农业循环产业园寺河种猪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合同),发包人为被告,设计人为原告,原告对中合生态农业循环产业园寺河种猪场项目进行初步设计,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共计1890000元。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3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37.8万元)作为定金(或预付款);原告向被告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94.5万元);被告组织完成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合格后10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56.7万元),若原告提交初步设计后10日内,被告未组织开展初步文件评审工作即被告认定原告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成果评审合格。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1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20%。原告依约履行完所有合同义务,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任何合同款项,原告向被告邮寄关于合同款项支付事宜律师函,并同步发送至被告法定代表人与该项目指定联系人邮箱,被告仍拒绝支付任何款项。双方协商无果,现诉至法院。 被告凤县中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1、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2、原告并未按双方所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条件,向被告交付过设计图纸及文件;3、被告没有违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无据可依。双方所签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首笔20%合同价款应属于定金约定,未付定金的法律后果是定金条款不生效,而不是违约。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价款的前提是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初步设计文件,但因原告并未依约交付设计文件,故并未到付款节点,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付款。4、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设计文件,故原告自己依法应属于违约方,并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1日原告全路公司(设计人)与被告中合公司(发包人)签订《中合生态农业循环产业园寺河种猪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原告为被告提供中合生态农业循环产业园寺河种猪场项目3000头核心场(600头曾祖代核心单元+2400头***繁单元)全场(除场地周边外围护坡、挡土墙及燃气设计外)初步设计。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养殖系统、粪污资源化利用系统(固液分离、有机肥生产、液体肥生产等)、废弃处理及污水处理系统、养殖附属设施及生活办公配套设施等。专业范围包括:总图竖向、养殖工艺、建筑、结构、电气、自控、暖通、给排水、概算等。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20年9月25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20年10月31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合同总价款为1890000元。同时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10.3.1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者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者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6.2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现场;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3**********@qq.com。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北京市;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x*********@crscd.com.cn。2.3.2发包人应在3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PDF格式的电子文件。10.3.1定金的比例无或预付款的比例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天内,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3天前支付。14.1.2发包人预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1日,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1‰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20%。附件5:设计进度表,输入资料确认及评审,开始时间2020年9月22日,完成时间2022年9月22日,……初步设计文件内部审核及修改,开始时间2020年10月25日,完成时间2020年10月27日,初步设计文件成果确认提交,开始时间2020年10月28日。附件6:四、设计费支付方式。1.本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37.80万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计94.50万元。3.发包人组织完成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合格后10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56.70万元。(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10日内,若发包人未组织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即发包人认定设计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成果文件评审合格)。合同中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均进行了约定。 2020年10月28日双方在凤县农业农村局会议室召开会议,中合公司提出了部分新的设计意见,并形成会议记录,记录人为***内容:1、公猪舍再向北调整位置,让公猪舍更加独立一些;……5、概算文件本周五由初设单位交付给建设单位;6、初设文件下周星期二由初设单位交付给建设单位;……。 全路公司根据2020年10月28日会议提出的部分新设计意见重新进行了部分设计,于2020年11月5日上午11时56分用其公司邮箱snaily发送201105初步设计文件至中合公司指定邮箱3********。 案涉项目未实际实施。 上述事实,有《中合生态农业循环产业园寺河种猪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邮件发送记录、初步设计文件签收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会议纪要及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2020年9月21日中合公司与全路公司签订《中合生态农业循环产业园寺河种猪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XX路XX园XX寺河种猪场项目的初步设计。 对于全路公司主张的中合公司支付设计费189万元的诉讼请求。设计合同的标的物为工程设计成果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及图纸说明等它体现的是设计人员的智力劳动和智力成果。这种设计人员的智力劳动和智力成果有其特殊性,设计工作一旦开始设计人员的智力劳动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设计成果文件主要体现为工程设计图纸及图纸说明等文件资料在设计合同履行和设计成果交付过程中双方往往通过电子邮件等简便快捷的方式进行设计交流甚至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已经是设计行业的一种默认。本案中全路公司与中合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全路公司的主要工作是为中合生态农业循环产业园寺河种猪场项目3000头核心场(600头曾祖代核心单元+2400头***繁单元)全场(除场地周边外围护坡、挡土墙及燃气设计外)初步设计。全路公司为涉案设计合同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电子版虽然交付方式为电子版但该种交付方式符合设计行业的惯例设计图纸或图纸的电子版是设计成果的不同载体均系设计人员的智力劳动和智力成果的不同表现形式,因此全路公司已基本完成了其设计合同约定的义务。全路公司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是因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当日2020年10月28日中合公司提出了部分新的设计要求,全路公司根据中合公司要求对部分进行了重新设计,于2020年11月5日用非合同约定的指定邮箱发送初步设计文件至中合公司指定的电子邮箱,中合公司指定的接收人***于2020年11月16日在文件发送单上签字确认,其行为表示认可收到全路公司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电子版。原告已基本履行了设计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应履行支付设计费义务。涉案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支付时间,被告一直未按约定的节点支付过设计费。被告辩称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价款的前提是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初步设计文件,但因原告并未依约交付设计文件,故并未到付款节点,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付款的意见,不予采信。故对全路公司要求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全路公司主张的中合公司支付违约金37.8万元的诉讼请求。全路公司未交付纸质版设计文件存在违约行为,中合公司未按约定的节点支付预付款及设计费,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没有违约,双方所签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首笔20%合同价款应属于定金约定,未付定金的法律后果是定金条款不生效,而不是违约的意见,涉案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比例无或预付款的比例20%,被告的辩解意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不予采信。但基于全路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全路公司主张的违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凤县中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189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44元,减半收取12472元,由原告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79元,由被告凤县中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