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28709号
原告:北京中冶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1幢14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汽车博物馆南路1号院B座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拾珂,女,1993年9月2日出生。
原告北京中冶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与被告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路通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全路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拾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咨询服务费320000元及利息(以320000为基数,按照LPR,自2021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原被告就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规划咨询项目(以下简称陕州物流园项目)协商一致,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陕州物流园项目规划咨询服务,总服务费用为40万元,并约定被告先期向原告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6万元,完成《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战略定位规划报告》(初稿)后支付第二笔款人民币16万元,完成《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战略定位规划报告》(以下简称《陕州物流园规划报告》终稿),并提交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成果后支付尾款人民币8万元。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交了报告初稿,但被告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全路通信公司辩称,要求驳回中冶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自2020年10月,全路通信公司与中冶公司就陕州物流园项目开展合作以来,双方一直处于协商状态,合作的形式、条件尚未确定。合同需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才能生效。双方尚未签署正式的协议,中冶公司起诉状中所述的协商一致的说法不能成立。
根据中冶公司提供的2020年10月的合同草稿来看,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为20万元,首付款为8万元,起诉书所述2020年10月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总服务费用40万元和16万元首付款,该事实陈述与其提供证据相违背,逻辑混乱,无任何法律依据。
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4日,全路通信公司根据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发改委(业主)的约请,派遣一行5人赴三门峡市就陕州区上报物流产业园产业规划的项目,与业主进行对接,并进行了调研。在河南期间,全路通信公司为业主撰写完成了《陕州区物流产业规划初稿》,并在河南省政府向河南省发改委做了汇报。此后,2020年10月27日,全路通信公司就三门峡项目与中冶公司进行了首次沟通。此前,全路通信公司与中冶公司一直保持着共同开发新项目的合作。中冶公司委派***女士牵头与全路通信公司对接。2020年10月30日,中冶公司派遣***女士一行2人到访全路通信公司,开始洽谈关于陕州物流园项目的合作,此后双方一直在探讨合作的模式问题,即是采用总分包关系还是采用联合体关系。但是,无论采取哪种关系合作,双方是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就合作模式一直处于商谈阶段。
以下为合作模式沟通经过的具体说明:2020年10月30日,中冶公司***通过邮件向全路通信公司发送咨询服务合同书的草稿,后续双方在微信沟通,对该合同草稿有修改,2020年11月4日,***邮件发送了修改版本。该版本合同草稿的价款如下表格,并且首付款为8万元。
序号
提交成果
费用
1
《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代国际物流产业园规划纲要》(word版)
5
2
《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代国际物流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word)+图集
15
3
合计
20万元(含税)
(见***与***的邮件往来截屏及附件,2020.11)
2020年12月26日,全路通信公司对接人就联合体模式向中冶公司***表达了以联合体的形式开展项目合作的意愿。2020年12月29日,全路通信公司对接人在微信群里表示“以联合体形式完成区、市两级报告的计划也向蔡主任和***做了汇报,得到了他们的认可”,证明双方确实就联合体协议模式进行了探讨并积极推动该模式获得了业主的认可(见中冶公司证据材料-中冶公司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陕州区枢纽物流产业园工作群)23)。
2021年1月13日,全路通信公司收到中冶公司***微信发来的《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合作协议书1.13》,全路通信公司对接人指出中冶公司不是丙方,是并列乙方,后***予以修改,重新发过来《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物流产业发展规划项目合作协议书1.13修》,根据该合作协议书,双方为联合体关系,并基于联合体模式,约定了联合报价金额:
序号
提交成果
费用
1
《陕州枢纽经济物流园规划项目规划纲要》(word版)
40
2
《陕州枢纽经济物流园规划项目发展规划》(word)+图集
80
3
合计
120万元(含税)
并且约定了业主的支付模式:甲方(业主)向乙方1(全路通信公司)和乙方2(中冶公司)分别支付费用,且乙方1占比60%,乙方2占比40%。(即48万)。
2021年3月初,中冶公司变更负责人员,因***离职,由***接任其工作。2021年3月19日,中冶公司的***发来的咨询服务协议书草稿,在总分包的合作模式下,擅自按照联合体协议的联合报价金额增加总分包合同额,擅自变更提交成果形式,全路通信公司仅需要项目规划纲要和项目发展规划报告,不需要市场调研报告、战略定位规划报告等报告,事实上也仅收到项目规划纲要(修订版)及项目发展规划报告(初稿)。
序号
提交成果
报价(万元)
1
《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产业发展规划纲要》WORD版
20
2
《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市场调研报告》WORD版
10
3
《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战略定位规划报告》PPT版和PDF版
20
4
《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可研报告》(含项目建议书)WORD版
10
5
合计
60万元
6
最终价
48万元
说明:全部项目服务费用总计60万元。考虑到甲乙双方将在其他项目方面进一步深度合作,本次项目规划咨询服务费用最终以60万元的八折,即48万元收取。
(见中冶公司证据材料-中冶公司证据-***与***的邮件往来截屏及附件(2021.31630566823284)
2021年3月22日,中冶公司自行更新咨询服务协议书合同价款如下:
1
《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产业发展规划纲要》WORD版
20
2
《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市场调研报告》WORD版
10
3
《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战略定位规划报告》PPT版和PDF版
20
4
《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可研报告》(含项目建议书)WORD版
10
5
合计
60万元
6
最终价
40万元
说明:全部项目服务费用总计60万元。考虑到甲乙双方将在其他项目方面进一步深度合作,本次项目规划咨询服务费用最终以60万元的八折,即40万元收取。
(见中冶公司证据材料-中冶公司证据-***与***的邮件往来截屏及附件(2021.3)
2021年3月以来,中冶公司擅自变更的以上内容均未得到全路通信公司认可,为中冶公司单方面变更,中冶公司依据2021年3月没有生效的、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自行修订的合同方案向全路通信公司索要项目款项,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全路通信公司一贯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与中冶公司方面保持着联系,中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以及后继人***等数人都在与业主建立的微信工作群中,在技术和商务问题上一直共同与业主保持着联系,业主的态度和进展情况,中冶公司方面是完全知晓的,业主尚未决定采购流程,尚未推动合同签署、项目推进,属于客观情形,非全路通信公司原因,也非全路通信公司所能控制,全路通信公司自己在此项目上亦付出了较大的成本,现双方合作模式并未确定为总分包关系,合同价款也未确定,双方应当自担风险。
据此,全路通信公司认为,中冶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全路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中冶公司主张,2020年10月,双方就陕州物流园项目协商一致,约定其为全路通信公司提供陕州物流园项目规划咨询服务,总服务费用为40万元,并约定全路通信公司先期向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6万元,完成《陕州物流园规划报告》(初稿)后支付第二笔款人民币16万元,完成《陕州物流园规划报告》(终稿)并提交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成果后支付尾款人民币8万元,其主张依约向对方提交报告初稿,对方应支付32万元服务费,其据此提交其工作人员***女士与全路通信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邮件往来记录及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群往来记录,其中,2020年10月30日***向***发送两份文件分别名为《战略合作协议书》《咨询服务合同书》电子版本,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2月期间,***在微信群中发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代国际物流产业园规划纲要》,并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发送修改版本;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中冶公司工作人员***根据修改意见将《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代国际物流产业园规划纲要》进行修改。
2020年11月4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发送《咨询服务合同书》《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代国际物流产业园规划纲要》修改版本,其中《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代国际物流产业园规划纲要》费用为5万元,《陕州枢纽经济物流园规划项目发展规划》《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代国际物流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图集费用为15万元,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8万元,完成《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代国际物流产业园规划纲要》的3个工作日支付第二笔8万元,完成《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代国际物流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终稿+图集经审定通过并签字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4万元。2021年1月14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发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代国际物流产业园规划纲要》修改版本。
全路通信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称上述文件仅是初稿,双方处于协商阶段,双方对于合作的模式也是在协商过程中,不能证明双方是咨询服务关系,双方合作形式为联合体模式,其提交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与***的微信记录显示《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合作协议书1.13》《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代国际物流产业园规划纲要》,全路通信公司一方:“你们公司不是丙方,是并列乙方。我们两家具体分工可以单独的协议,对外在支付联合体费用时,按照比例平行支付给你我公司就行。”在上述规划合同协议书修改版中,中冶公司与全路通信公司为并列乙方,双方以联合体形式完成项目,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载明:
序号
提交成果
费用
1
《陕州枢纽经济物流园规划项目规划纲要》(word版)
40
2
《陕州枢纽经济物流园规划项目发展规划》(word)+图集
80
3
合计
120万元(含税)
并且约定了业主的支付模式:甲方(业主)向乙方1(全路通信公司)和乙方2(中冶公司)分别支付费用,且乙方1占比60%,乙方2占比40%。(即48万)。
2021年3月18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发送项目工作联系函、《三门峡市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规划咨询服务协议书》《三门峡市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规划咨询服务建议书》,其中,《三门峡市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规划咨询服务协议书》显示:
序号
提交成果
报价(万元)
1
《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产业发展规划纲要》WORD版
20
2
《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市场调研报告》WORD版
10
3
《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战略定位规划报告》PPT版和PDF版
20
4
《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可研报告》(含项目建议书)WORD版
10
5
合计
60万元
6
最终价
48万元
说明:全部项目服务费用总计60万元。考虑到甲乙双方将在其他项目方面进一步深度合作,本次项目规划咨询服务费用最终以60万元的八折,即48万元收取。工作联系函称其已完成《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编写,并得到甲方和项目方的认可,请尽快签订咨询服务协议书并按照服务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2021年3月22日,***再次通过电子邮件向***发送《三门峡市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规划咨询服务协议书》《三门峡市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初稿),其中,《三门峡市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规划咨询服务协议书》显示:
1
《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产业发展规划纲要》WORD版
20
2
《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市场调研报告》WORD版
10
3
《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战略定位规划报告》PPT版和PDF版
20
4
《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可研报告》(含项目建议书)WORD版
10
5
合计
60万元
6
最终价
40万元
说明:全部项目服务费用总计60万元。考虑到甲乙双方将在其他项目方面进一步深度合作,本次项目规划咨询服务费用最终以60万元的八折,即40万元收取。
在上述两份咨询服务协议书中,乙方即作为提供咨询服务的一方为中冶公司,甲方身份未写,上述协议均未盖章,最后一份2021年3月22日的咨询服务协议中第四条协议解除中写明: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终止该协议,除非任一方有下列实质性的违约事件发生,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据此,中冶公司称其按照对方要求调整服务内容,重新商定《三门峡市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项目规划咨询服务协议书》,并发送《三门峡市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虽未正式签订合同,但对方未提出异议,其已提供成果,对方应支付咨询服务费320000元及利息,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万元。全路通信公司对上述证据不认可,称系原告单方增加金额,实际没有增加工作内容,且仅是原告单方提交的,不是最终确认文件,最终合作模式没有确认,并申请证人出庭及提交与第三人的微信记录称系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未签约成功。
另,“陕州枢纽经济物流园-通号工作群”中中冶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全路通信公司***等人就项目工作进行沟通,其中,2021年3月,双方就《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产业发展规划纲要》《陕州枢纽经济物流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初稿)进行沟通,全路通信公司回复称,业主要求再提供一版修改后的纲要,目前此文件是框架,并非初稿。全路通信公司确认仅收到《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产业发展规划纲要》《陕州枢纽经济物流园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初稿)。另,中冶公司提交律师函及邮件送达详单称其于2021年6月向全路通信公司主张权利;全路通信公司称未收到律师函,不认可上述证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中冶公司与全路通信公司之间通过微信、电子邮件协商合同事项,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现有证据可确认双方之间形成咨询服务合同关系,中冶公司已提交证据佐证其已作出《三门峡陕州区枢纽经济物流园产业发展规划纲要》《陕州枢纽经济物流园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初稿)并向对方提供,且全路通信公司确认收到,故全路通信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咨询服务费。关于全路通信公司辩称双方对于合同形式未协商一致,且协商双方以联合体形式与第三方形成合作关系,但依据现有证据可见,双方与第三方未签署合同,也无法确认双方形成新的合意,且中冶公司向其发送咨询服务协议时其未提出异议,中冶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双方按照咨询服务协议内容进行履行,故本院对全路通信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中冶公司要求支付咨询服务费,本院结合双方履行合同情况酌情予以支持214400元。关于利息,本院支持的部分为以214400元为基数,以2021年8月16日为利息计算起始点,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关于违约金一项,因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且合同未继续履行并非全路通信公司过错导致的,故本院对违约金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冶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214400元及利息,以214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冶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北京中冶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50元(已交纳),由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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