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合德锅炉有限公司

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莱州合德锅炉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1民初2172号
原告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源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424434334。
法定代表人邢延益,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汝基,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合德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和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169867304D。
法定代表人王明高,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龙,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党,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度市,系公司职工。
原告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莱州合德锅炉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也无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1626元,由原告龙口市信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玉萍
人民陪审员  刘建兰
人民陪审员  邹世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