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合德锅炉有限公司

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莱州合德锅炉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财保42号
申请人: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崮头村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房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州合德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高。
申请人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合德锅炉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合德锅炉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山东林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助理审判员  李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