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合德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王明高,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州市迪善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邱家村。
法定代表人:郑维寿,经理。
申请执行人莱州合德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迪善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仲裁委员会(2019)烟仲字第332号裁决由莱州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桂一
审判员 徐芳东
审判员 林文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