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合德锅炉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合德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龙口火丰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执9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莱州合德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新天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寿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合德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龙口火丰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和2020年6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股票、证券、车辆、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向周边群众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0710元,全部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 伟
审判员 王海燕
审判员 王宝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孙开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