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通交通安全设备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巨通交通安全设备制品有限公司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民辖终3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巨通交通安全设备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漆巨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8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重庆市××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