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鑫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铁西区金泓森门窗厂与鸿鑫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亿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2民初8386号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门窗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翟家镇小于村。
经营者:***,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媛、***,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山师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亿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沈营大街587号4楼4093-4100室。
法定代表人:魏宏院。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门窗厂与被告鸿鑫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亿丰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铁西区***门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2元,减半收取5701元,其余5701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梁志昕
审判员马娜
人民陪审员黄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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