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6执76号
申请执行人:**中,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鸿鑫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济南市山师东路,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申请执行人**中与被执行人鸿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9)苏0116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劳务工资196126元;二、被告鸿鑫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违约金(以196126为本金,自2019年1月30日至实际支付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五、驳回原告**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23元,由被告鸿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未按时到法院。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为京N×××××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信用惩戒: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实际控制的车辆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未处置。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16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判长*雨
审判员***
审判员沈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执行员*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