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鑫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与鸿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21民初1395号
原告: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首。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规部主任。
被告:鸿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山师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鸿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刘强
审判员王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