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2民初146号

原告:长春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关区。

法定代表人:姜凤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蔚,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长春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长春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长春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姜志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