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执11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新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春风社区人民路15号。
被执行人:湖南省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凝秀社区大圳新苑T2栋2楼。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新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8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00××××312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4376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