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执118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新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春风社区人民路15号。
被执行人:湖南省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凝秀社区大圳新苑T2栋2楼。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新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528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签订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528执118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万 卷
书 记 员 陈 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