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528执1328号
***;***、**方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方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701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湖南省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110元,***与**方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030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