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执8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凝秀社区大圳新苑T2栋2楼。
第三人:**,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宁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8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bf77245eed39d@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83.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88××××03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74.99元。
三、划拨被执行人**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01********账户内存款CNY6636.29元。
四、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5820××××0246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60.00元。
五、划拨被执行人**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01********账户内存款CNY1673.00元。
六、划拨被执行人**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01********账户内存款CNY1022.00元。
七、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66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