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执1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执行人:邵阳市方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2396461005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8750634125U。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邵阳市方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邵阳市方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201********账户内存款CNY5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00××××214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348.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5××××89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140.00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892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140.00元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01********账户内存款CNY70140.00元的冻结。
六、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华融湘江银行8504××××3946_01_2_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140.00元的冻结。
七、解除对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xxxx81b1@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1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兰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