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13927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淑娴,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奕洋,广东郎***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州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胜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第三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潮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 经审查,2022年10月13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4破申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亿鹏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本案之诉,主张第三人大潮公司对被告宏胜公司、中建三局本案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