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239号之一
原告:佛***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莲子塘东北村村口A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3X0WP7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中路193号1栋1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8255603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被告:***,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原告佛***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峰公司)与被告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
伟峰公司诉称,伟峰公司与大潮公司于2022年4月签订《佛***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伟峰公司为大潮公司供应铝板,合同约定了价格以及规格,具体的数量以实际的送货数量为准,交货方式为货到工地,大潮公司负责卸货和验收;合同签订后,伟峰公司按照大潮公司的要求货物送至相应的工地,并有大潮公司指定的人员进行签收,并在收货人处签字确认,同时双方也进行对账。截止至起诉前,大潮公司目前***峰公司加工款813876.38元,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任何款项,严重侵犯了伟峰公司的合法权益。***、***是挂靠在大潮公司名下对外进行交易。2022年3月7日,伟峰公司和***进行联络函对账,截止至2022年2月28日,大潮建设**(***)***峰公司917578.61元,***予以签字确认。***于2021年8月23日***公司出具《协议书》约定:2021年10月份付清国维项目所有货款,逾期按照月息1‰支付给伟峰公司,***并未支付任何款项。请求判令:1.大潮公司***公司支付货款813876.38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13876.38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25日为54434.77元);2.***、***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大潮公司、***、***承担。
经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3日裁定受理深圳市亿鹏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大潮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由于在本案立案受理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深圳市亿鹏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大潮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林熙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