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执4182号
申请执行人:***,住址内蒙古赤峰市。
被执行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辽0113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27951.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足额可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3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代理审判员 耿 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