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42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 被执行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连锁大连市中山区**路78号6层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中路193号1栋16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25771.9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强制措施并未实际采取,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蔡 云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