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42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
被执行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连锁大连市中山区**路78号6层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中路193号1栋16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25771.9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强制措施并未实际采取,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蔡 云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