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执3542号 申请执行人: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园路330号23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中路193号1栋1610。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依据为(2021)沪0110民初21100号民事判决。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尾款739,400元及利息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及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工商、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弄农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安银行的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CXXX**、粤CXXX**、粤CXXX**、粤CXXX**的汽车产权。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立即执行财产,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卢 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毕再成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