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执80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执行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路16号厂房一层107室。组织机构代码:61825560-3。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深圳市亿鹏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大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