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联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一街东侧,北地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联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3)辽0124执8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