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民辖终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2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实际为劳务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涉案工程)地在商家镇冯家村,商家镇域内发生的民事纠纷归属淄川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高振涛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