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中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华中园林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03执保87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申请人:山东华中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文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华中园林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或被申请人在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债权6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或被申请人在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债权60万元予以冻结、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