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03民初513号
原告:***,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沾化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华中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文学军,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中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付风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