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中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华中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03民初513号
原告:***,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沾化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华中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文学军,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中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付风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