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1民初3571号 原告:***,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1789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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