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4819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51135622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平海路1188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1789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