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4678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系原告***妻子。 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178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55元,减半收取计61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