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4678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系原告***妻子。
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178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55元,减半收取计61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