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2民初718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1789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4001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