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3民初946号
原告:***,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杭州顺宁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潮鸣街道环城北路92号六楼616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钱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顺宁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