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514号
申请人:宿州市鑫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朱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40879508R。
法定代表人:朱振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被申请人: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与习友路交口东200米现代名苑小区**9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F3UX7。
法定代表人:陈太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宿州中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西路南侧拂晓大道东侧光彩美庐奥城**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BP5133。
法定代表人:马程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宿州市鑫鑫木业有限公司诉***、***、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中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中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永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孙丽丛
书记员朱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