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6882号
原告:***,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与习友路交口往东200米现代名苑小区12#9办04室。
法定代表人:赵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陈淑侠,女,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 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