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3679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橝大道与习友路交口往东200米现代名苑小区**9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F3UX7。
法定代表人:陈太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范 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