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3679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橝大道与习友路交口往东200米现代名苑小区**9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F3UX7。

法定代表人:陈太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范 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