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2337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明、梁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与习友路交叉口往东200米现代名苑小区**9办**。
法定代表人:陈太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胡陈瑞
人民陪审员 王凤梅
人民陪审员 李天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