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335号
申请人:新都区永嘉建筑机具租赁站,经营场所新都区新都街道瓦店村五组。
经营者:***。
被申请人:四川省腾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大石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都区永嘉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腾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新都区永嘉建筑机具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腾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2541.4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新都区永嘉建筑机具租赁站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都区永嘉建筑机具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腾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2541.48元(财产线索:开户行:建设银行广安分行,账号:5105××××0087)。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