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执1707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弄弄坪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212246G。
法定代表人:李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润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337763396J,住所地:,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v>
法定代表人:陈祥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润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7722××××165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975.9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润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7722××××16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仕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