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润德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某某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22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宁***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370号东楼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WEGA00。
法定代表人:张雷,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梁涛,系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宏泰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中兴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X49R82。
法定代表人:莫益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宁***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宏秦光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民终56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常州宏秦光伏有限公司在定边宏泰光伏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