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民终7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楼南村胡上郢组,统一社会代码91340122396019241E。
负责人:李方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培亮,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图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庐阳区钢苑新村23号508室,统一社会代码91340100MA2MXBWX4C。
法定代表人:韩文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显兵,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亚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图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沪港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20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许劲松
审 判 员 丁 伟
审 判 员 赵 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崔玉凤
书 记 员 张晨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