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图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利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图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3民初2614号
原告:合肥利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56号8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4146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图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钢苑新村23号楼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BWX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合肥利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图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利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利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526元,减半收取2763元,由原告合肥利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飞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