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图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茂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图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4698号
原告:安徽华茂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韩庄村民委员会西高庄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NJB8R7C(1-1)。
法定代表人:高顶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图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钢苑新村23号楼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BWX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华茂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图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华茂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茂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茂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安徽华茂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