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蓬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4民初2901号

原告:***,男,195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杨某,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杨某某,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安徽蓬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盛景融城**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JLU53。

法定代表人:陈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杨某某、安徽蓬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法丽丽

书记员刘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