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298号
申请人:黎炯,男,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安徽蓬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878号盛景融城B区综合楼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JLU53。
法定代表人:陈飞,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黎炯、***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蓬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黎炯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慧谷中心46号11-23房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蓬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黎炯名下所有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慧谷中心46号11-23[浙(2020)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06305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黎炯、***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