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3006号
原告:***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涂寨镇东环路417号聚贤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79782673T。
法定代表人:郭东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宝,福建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玉米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后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17357453N。
法定代表人:庄定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玉米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按12000元计付,且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璐
速录员 曾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