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3092号
原告:合肥庆忠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哈尔滨路包河花园农贸市场一号楼2楼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45578049。
法定代表人:黄开田,执行董事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露,安徽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博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欢路6号亿诺商务中心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22617。
法定代表人:赵孝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该公司会计。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庆忠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博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合肥庆忠货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庆忠货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庆忠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合肥庆忠货运有限公司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即撤回起诉,故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傅世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祁晨娉
书 记 员 陈晔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