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安徽博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4572号

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工业聚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73903390H。

负责人:李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博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欢路6号亿诺商务中心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22617。

法定代表人:赵孝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博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所有的为其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车牌号分别为皖A×××××、皖A×××××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