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4572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工业聚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73903390H。
负责人:李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博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欢路6号亿诺商务中心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22617。
法定代表人:赵孝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博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皖0122民初45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博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万元。后该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且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博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安徽博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亦向本院提出解封的申请,因此,对被申请人安徽博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博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万元的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
二、解除对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所有的为其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的车牌号分别为皖A×××××、皖A×××××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 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雅婷